2013年,美国前中情局(CIA)雇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在发现美国监控全世界的棱镜计划后,将关于棱镜计划的大量机密资料全部复制了一份,然后飞到了香港,并在香港将部分资料发给了英国的《卫报》和美国的《华盛顿邮报》,并通过这两家媒体将“棱镜计划”曝光。
2013年06月10日,当美国政府确认泄密者就是斯诺登而且他就在香港之后,美国司法部、国务院以及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就多次与香港方面联系,并声明称“假如香港不迅速行动,这将使我们的双边关系复杂化,并让人们对香港能否遵守法律条款产生疑问。”
2013年06月14日,美国司法部在弗吉尼亚联邦法院对斯诺登提起诉讼,罪名涉及未经授权发布国防信息,未经授权发布机密通信情报和盗窃政府财产罪。同一天,法院签发了对他的逮捕令。
2013年06月15日,美国官员提出从香港引渡斯诺登的要求,并指出,引渡要求是完备的,包含所有必需的信息。
2013年06月17日,香港方面确认收到了美方的引渡要求。
不过,斯诺登最后还是在香港时间6月21日飞离了香港,去了莫斯科。那么,为什么曾在1996年与美国签署过引渡条约的香港在受到美国的引渡要求之后,还能放走斯诺登呢?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美国提供的文件上,香港认为美方提供的引渡申请文件“不完备”,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斯诺登的姓名错乱不一致
美国政府外交文件里使用的姓名是Edward James Snowden,美国司法部使用的是Edward J Snowden,而香港移民部记录的姓名是Edward Joseph Snowden。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说:“这3个名字都不一致,因此我们需要再次澄清,否则,将导致法律问题”。
二、关于斯诺登罪名的有效证据不足
美国的引渡申请中称,斯诺登犯下了3项罪名——未经授权泄露国防资料、未经授权泄露情报资料以及盗窃国家财产。不过,美国却没有提供有关网络入侵的资料,而从这些资料可看出美方对斯诺登的指控是否属政治检控,而港美引渡条约规定不能引渡政治犯。另外,美国文件也未提到斯诺登罪名成立的有效证据,而这些证据也是香港逮捕斯诺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