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协会会长李东荣: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4个特点、6个方向

2017年5月20日,由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金融教指委”)创办的首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论坛在京召开。全国金融教指委主任委员郭庆平、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刘伟、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黄宝印等出席论坛并讲话。

互金协会会长李东荣于在论坛上的演讲。在演讲中,李东荣结合个人的观察与思考,认为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出:

①从快速发展阶段转入规范发展阶段;

②行业占金融总量的比重较低,但业务涉众面较广;

③业务模式众多,但主要业态发展呈现分化态势;

④互联网金融“鲶鱼效应”明显。

另外,对于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工作着力点,也提了6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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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技术进步、金融深化、客户群体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展现出了很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互联网金融在为金融业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对我们的金融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去年4月开始,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整治、综合施策等原则,加快清理行业“害群之马”,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还互联网金融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研究,以及我个人的观察与思考,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从快速发展阶段转入规范发展阶段。随着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体水平在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行业监管规则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业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二是行业占金融总量的比重较低,但业务涉众面较广。以P2P网贷为例,据不完全统计,P2P网络借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不到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1%。但同时,P2P网贷不论是投资端还是借款端,用户都在持续稳定增长。

三是业务模式众多,但主要业态发展呈现分化态势。具体来说,互联网支付发展迅速,商业银行占据主体地位,非银行支付呈笔数多、单笔交易额较小的特点。P2P网贷行业整合、退出现象明显,运营平台数量有所下降,成交量与参与人数仍稳步增长。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张较快,创新较为活跃,业务渗透率不断提高。互联网基金销售稳步增长,业务集中在互联网货币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主体多元化,发展快速,以小额、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

互联网股权融资发展相对滞后,股权众筹融资监管规则尚未发布,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际开展业务的平台较少。

四是互联网金融“鲶鱼效应”明显。互联网金融在理念、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促使中国传统金融机构不断改变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注入了新动力。比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年末,中国已有互联网直销银行近60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中国工商银行“融e行”网络银行平台客户已达2.5亿人,其中移动端动户数达到6000多万。

在当前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风险专项整治进入清理整顿阶段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面临三大突出风险和四大体制性机制性挑战。

风险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下行期的经营风险。在当前实体经济下行和金融风险上行时期,中小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债务违约可能性增大,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的主要资产质量下降,逾期率和不良率上升。同时,普通投资者情绪和市场预期波动增大,资金流不稳定性提高,使得平台经营压力持续增加。二是合规转型期的转型风险。在合规化转型过程中,有一部分从业机构试图继续经营,但因前期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大额标的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积累的风险敞口较大,转型难度高,无法平稳退出,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和金融风险。三是风险处置期的次生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进入清理整顿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涉众性、交叉性和传染性较强,风险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跨机构、跨区域、跨市场的连锁反应。

在体制机制性挑战方面,主要包括:行业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夯实。一是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继续加强,融资方的欺诈和违约成本较低。二是许多从业机构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特别是资金流向方面基本空白,给实施监管和调控带来难度。三是不同从业机构在业务操作、系统运维、产品定价、合同文本、合格投资者认定等方面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低。

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分业分段式监管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业务特征,容易产生监管套利。二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模式各异、创新速度快,金融风险复杂性、多样性特征明显,给现有监管资源和技术带来挑战。三是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中央地方之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责任分工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法律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是现有金融管理类法律法规是以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为适用对象制定的,其适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难免存在适用上的不匹配。二是现有法律未对以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资产管理等为名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三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亟待立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互联网金融基于虚拟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个人信息保护难度加大。二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法律关系主体广泛,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各方责任认定缺乏具有统一性和适用性的法律法规。三是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以及投诉处理、纠纷调处、损害赔偿等方面机制建设还不成熟。

面对上述风险和挑战,需要汇聚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从业机构、社会公众包括金融教育界等多方力量,共同研究,提出针对性、系统性解决方案。对于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工作着力点,我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判断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有效需求”的战略任务。互联网金融行业应紧紧抓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产生的有效金融需求,促进网络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业务与场景的广泛结合、技术与流程的有机整合,有效增加金融服务供给规模、效率和质量,提高互联网金融供给对实体经济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避免过度拉长资金链条和脱离实体经济空转。

二是以发展普惠金融为重点。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进行了大量尝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根据世界银行在普惠金融指标上的最新数据,中国的大部分指标均排在发展中国家前列,账户普及率和储蓄普及率等指标甚至显著优于G20国家平均值。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中国与全球许多国家一样,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依然面临服务不均衡、成本高、效率低、商业可持续性不足等一系列全球共性难题。互联网金融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服务辐射半径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解决上述共性难题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去年召开的G20杭州峰会通过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鼓励各国依托先进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可以预见,在全球范围内,将会加速形成一个数字普惠金融的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应抓住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良好机遇,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是以合规审慎经营为前提。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存在高风险性、强关联性和内在脆弱性等特点。因此,对这个行业的外部规制与监管一直是比较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为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普惠化发展带来了新鲜元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可以没有边界、创新可以没有规则、业务可以没有规矩。从业机构要认识到“合规也是效益”、“合规也是生产力”,要按照监管规则、整治要求和行业标准,加快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披露、资金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切实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四是以提升风控能力为关键。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好不好,关键取决于风控做得好不好。从业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信息化背景下金融业务风险与技术风险可能产生的叠加效应和扩散效应,遵循金融基本规律,形成正确的创新导向,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等软硬件条件。在这个方面,企业内控还应该与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五位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风险治理体系,使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处于可管、可控、可承受范围内。

五是以先进网信技术为驱动。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深入发展,“无网络不金融”、“无移动不金融”已成为现代金融业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业机构应按照“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普惠水平、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开展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我们高兴地看到,一些互联网企业依托网络导流和场景优势,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比如,非银行支付机构给居民提供了小额、快捷、体验良好的支付服务,加速了中国进入“无现金社会”的速度。在互联网企业突飞猛进的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加快了金融科技创新的步伐,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应用于支付清算、投融资、财富管理、零售金融等领域,注重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精准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六是以开放共赢合作为基础。在公平、开放、联动、共享的数字化、信息化时代,封闭式、割据式的经营发展思路已经很难适应时代要求。各类从业机构应注重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发挥各自优势,建设兼具包容性和竞争性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和产业链。一方面,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传统金融机构拥有良好的风控体系和定价模式,掌握大量交易信贷数据,拥有较好的金融专业队伍,能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专业化支持,弥补风控、定价等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占据网络入口优势,掌握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海量行为数据,要注重开放客户资源、技术能力、金融云服务等,为合作伙伴创新金融服务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优势互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与质量,实现“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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