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继任法
(美国法案)
《总统继任法》,是1947年制定的,是美国宪法与其后相关法律的延续。《总统继任法》规定了,如果总统死亡、丧失工作能力、辞职或被弹劾,或者因为其它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应该由谁来接班。它确立的总统继任的顺序,一直沿用到今天。后来,1886年颁布的《总统继任法案》又做了改变,将国务卿设为总统和副总统之后第三顺位继任者。当前美国总统的继任顺序如下:副总统、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总检察长、内政部长、农业部长、商务部长、劳工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交通部长能源部长、教育部长、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国土安全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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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指定幸存者”制度,防止总统及替补全部丧生,以至全国群龙无首
在美国,当总统和国家其他高级领导人聚集在同一处时故意安排的一名缺席内阁成员以确保在总统、副总统、国会领袖及内阁成员全体丧生之后仍有一名部长级官员能够依照《总统继任法案》成为美利坚合众国代理总统,这一制度被称为“指定幸存者”。指定幸存者制度主要会在美国总统发表国情咨文时实施,因为届时美国几乎所有政要都会出席。
美国总统职位的继任顺序是怎样的?
1947年美国制定的《总统继任法》排定了如果美国总统因故发生缺位时,应该由谁继任其职务,顺序为:1. 副总统兼参议院议长 2. 众议院议长 3. 参议院临时议长 4. 国务卿 5. 财政部长 6. 国防部长 7. 司法部长 8. 国土资源部长 9. 农业部长 10. 商务部长 11. 劳工部长 12.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 13. 住房与发展部长 14. 运输部长 15. 能源部长 16. 教育部长 17. 退伍军人事务部长 18. 国土安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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