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格伦理学(perfect personality ethics),哲学-哲学-伦理学-现代西方伦理学,美国人格主义者B.P.鲍恩提出并论证的伦理学说。依据鲍恩的人格世界观,人格不仅是一切存在的基础和哲学研究的本体,也是一切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基础,因而也是伦理学的研究本体。鲍恩总结了历史上的所有伦理学,并且把它们分成了两类:一类是所谓的“义务伦理学”,一类是“善物伦理学”。但在鲍恩看来,这两类伦理学都是荒谬的。他认为应该把善、义务和美德三者看成相互联系的因素,三者都是通过主体人格的“自由精神活动”获得意义的。由此,义务伦理学和善物伦理学之间可以达到和谐,并且可以在一种人格伦理学中达到统合。鲍恩的人格伦理学的特征在于,它是以主体的人格为本体、以人格的自由创造或人性理想的自由实现为根本目标的道德生活理论。鲍恩认为它是一种完善的人格伦理学。之所以说它完善,是因为它的本体是“完善的人”和人的“完善的生活领域”。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他明确指出:“一种完整的伦理学必须考虑到完整的人完整的生活领域。伦理学中要考虑的既包括存在,也包括行动,或者说,它甚至包括远不止于行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