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性比量因(svabhāvahetu),哲学-哲学-逻辑学-印度逻辑史,法称量论比量智所关“三种正因”之一。简称自性因。法称认为若保证比量能立因与所立法二者间形成确然性不相离的系属关系,则必须完整具备因三相,进而原创性发现,合乎因三相所能获得的正因唯有三种,即自性因、果性因、不可得因,前二者为“成实事因”,即证成存在于认知结果中之所以能够被断定为存在的因,而后者为“遮止之因”,即证成存在于认知结果中之所以能够被断定为不存在的因,故“成事(肯定)比量”与“遮止(否定)比量”,构成了比量智的两大判断形态。就中能够形成“同体系属”进而成就肯定比量,亦即具有“即所立义之自体故”性质的证因即自性比量因,又可分为两种类型:①依据逻辑性同体系属而立,如法称《正理滴论·自义比量品》所立论式:宗:此是树。因:是菩提树故。树是菩提树的上位概念,故菩提树必然具有树之自体的性质,故为自性因。②依据经验性同体系属而立,如法称《正理滴论·他义比量品》所立“纯粹自性因”“自性本具义法因”“限定一义而成因”的三种法式:标准大前提:若物实有,彼皆无常,譬如瓶等。小前提:声是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