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哲学-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在现代意义上主要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的、以私人的特殊利益为基本目的的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交往领域,包括以维护私人财产权利和财产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如“市民法”)、规则和制度。又译公民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思想的演变在西方学界,人们普遍认为“市民社会”一词起源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的“政治社会”(Poltike Kornonia),不过亚里士多德的这个概念主要是指由城邦公民构成的一种政治共同体。公元前1世纪,西塞罗把亚里士多德的这个概念转换为拉丁语的“Civilis Societas”,意为与野蛮社会相对应的文明社会。近代以后,“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就是从“Civilis Societas”演绎过来的,但直到17世纪末,欧洲学者并没有明确区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初步意识到了自由市场和商业文明对市民社会的支配作用,从而明确地区分了市民社会和国家,并赋予市民社会有别于政治共同体的特殊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