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善伦理(goodnessethics),哲学-哲学-伦理学-西方伦理思想,德国古典哲学家、神学家F.D.E.施莱尔马赫的伦理学概念,指称伦理学中最为重要的讨论各种善的概念定义部分。又称诸善论。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M.舍勒在其《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和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中,也使用了Güterethik这个概念,中国学者倪梁康翻译为“善业伦理”。施莱尔马赫认为,每一个完整的哲学伦理学体系都必须包含3个主要部分:①诸善论,相当于现代价值论伦理学提倡的、作为伦理学基础的价值论,探讨善的不同等级和层次。②义务论,探讨什么是应该做的、必须履行的。归摄在义务论中的不仅仅有康德式的形式主义的普遍立法,而且同时是有质料性的法则。③德性论,它把道德义务落实于个体,形成其德性品质。施莱尔马赫在《论至善》一文中较为系统、详尽地阐发了基于诸种善的目的的德性理论和伦理学说,认为至善是所有实践理性最为重要的概念,通过确立至善与道德法则的恰当关系,才能建立一种真正客观的、理性的伦理学。认为只有理性才是道德和至善的规定根据,理性从自身出发颁布纯粹性的道德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