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论是一种语言哲学学说。英国奥斯丁提出,美国塞尔等人加以发展。奥斯丁认为,语言是人的一种特异的行为方式,人们在实际交往过程中离不开说话和写字这类言语行为。语言分析哲学的中心课题应该是研究这种言语行为的本质和内部逻辑构造。言语行为是意义和人类交流的最小单位,有三种类型: 语意行为,即使用词来表达某种思想;语行行为,即使说出的语句带有某种力量;语效行为,即利用说出一个语句来产生一定效果。要完成一个语行行为必须通过完成一个语意行为,故语行行为和语意行为既交织在一起,又存在着界限,因为许多语意行为并不同时起着语行行为的作用。语行行为和语效行为亦有明显区别,前者产生的效果是劝说性的,后者产生的效果是强制性的。塞尔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对言语行为理论作了进一步发展。他把言语行为分为三种,即命题行为、语行行为和语效行为。认为说话者完成的各种言语行为中最重要的是陈述、提问、命令等语行行为,故把对语行行为的研究当作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奥斯丁曾把语行行为分为五个基本类型,即断定式、阐释式、行使式、行为式和承诺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