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万能论,无限夸大法作用的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法律万能论,无限夸大法作用的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曾经对这种观点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共291页)并把这种观点称为“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法律是社会关系强有力的调整器,但不是万能的工具。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首先受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的局限,不能违背客观规律,否则要受规律的“惩罚”;其次受法律的各种属性的局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宜受法律调整,同时法律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人的作用,依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各种因素的配合;再次受由社会制约的社会法律利用程度的局限,法律作用的发挥达不到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者相反超过这种限度,都可能会带来消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