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的思想在强调自由的同时重视公平分配,开启了“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之自由思想”的积极自由主义趋向。从政府权力和个体权利的界限出发,确立了政府行政权力在无为与有为之间的合理性限度,既要求政府行政权力不能侵害个人权利,又要求政府应当关注公平分配,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干涉”原则相对,可以把这一限度称为“不伤害”(Donoharm)原则。密尔在《论自由》(On Liberty)中通过厘清“群”“己”权界,来谋求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密尔把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概括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这一界限可以概括为“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