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意志说亦称“善意说”。一种通过动机与义务而实现道德世界的伦理学理论。德国康德提出。认为动机有实质的动机与形式的动机,前者建立的对象是自然的,它达到的是外在目的,因而具有感性的不确定性;后者所建立的对象与具体结果、与自然无关,所追求的是普遍化的要求,具有确定性。认为在动机实现过程中,位排除实质的动机,以排除行为中的偶然性与不确定性。采取形式动机则可以达到确定性与必然性。道德愈是呈现为纯粹形式,则愈有善性,愈有道德的意义。认为为义务而义务的动机,就是这种形式的动机,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决定按照义务概念行为的理性能力就是善良意志。英国布拉德雷曾批评这种学说的抽象性,认为它完全丢弃了特殊性而只有纯粹的普遍性,它要求实现的不是这一情感那一情感,而是与任何一个特殊情感无关的形式,是在抽象的形式上表现出其普遍性、自由性、向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