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论证明(moral argument)全称“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明”。一种建立在人类道德经验基础上的对上帝存在的证明。由德国康德首先提出和论证,后由舍雷(W.R.Sorley)和泰勒(A.E.Taylor)作了发挥。认为如果人们把道德规则理解为命令,则必然有一个命令者存在,它不仅是个别人道德行为的动因,而且是所有人道德行为的动因。这个命令者就是上帝。只有上帝存在着并命令所有人按道德规则或命令行事,才能形成绝对的道德义务。如果我们承认道德权威,就必须承认只有上帝才能给予这种权威,故上帝存在着。因为任何人不管他是否接受道德规则或命令,这种规则或命令始终保持着自己的权威,因此权威的源泉是存在于人类意志之外的。并认为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中人们所提出的道德论证明有很大的一致性,这种令人印象深刻的一致性只有用上帝把他的规则早已写在每个人心中这种假设才能说明。一致性本身说明上帝的存在。由于道德义务,人们必须使自己不断完善,直至达到至善。然而至善在现实生活条件下显然是达不到的,必须假定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这是达到至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