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四禁:中国康有为禁止的与大同世界的道德原则相违背的四种行为。即禁懒惰、禁独尊、禁竞争、禁堕胎。认为“惰之为害”可导致“文明尽失,将至退化”,使“大同之世复还于乱世”,危害极大,“故当严禁”。认为“首领独尊”的结果,会渐生专制,渐生争夺,而复归于乱世,与大同社会之“公平”、“正直”的道德要求相违背,也当禁止。由于“大同之世,视人如己,无有晗域”,而竞争来自私心,造成人们“私其身”、“私其家“、”私其国“、”私其种“的局面,”其大罪过于洪水“,更当禁止。又称”为全地人种之故而思保全之“,强调以”禁堕胎乃第一要义。当以为无上第一大禁“。”大同四禁“体现了康有为重视劳动、反对专制、要求平等、提倡仁爱的道德观,作为对未来大同世界的道德理想的一种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