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原则是逻辑实证主义为形式命题(包括数学命题和逻辑命题)制定的意义性条件或准则。由卡尔纳普在1934年提出。他认为形式命题的意义性或真理性由形式语言系统的形成规则和变形规则决定,这两种规则是人们对形式语言的结构所做的约定的产物,可以任意地自由选择。不同的形成规则和变形规则构成不同的形式系统。既然这些规则可以完全自由地选定,故不同形式系统可以容许同时存在。这些系统中义可以根据约定让某一种系统成为公认的通行系统一这种理论包含有约定论观点。在伦理学上,认为每一种道德体系所使用的语言逻辑规律都有自己的前提或条件,这种前提或条件是任意选择的,即是通过协商约定的。各种对立的道德体系在于它们使用的语言规则和逻辑不同,任何一种道德体系,只要它的内部不发生逻辑矛盾,它就是合理的道德体系,都要奉行容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