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论是指现代西方用“兴趣”定义价值的伦理学说。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主要代表是美国培里、帕克等。是一种自然主义伦理学说,与摩尔直觉主义和新实证主义伦理学相对立。其内容在许多方面与实用主义相似。他们把现实的道德价值看作是某种客体引起兴趣的结果。把价值解释为一种表现某种兴趣的东西。认为只要对象能引起兴趣,这一对象就获得了价值。价值的大小由兴趣的强弱所决定,不同种类的兴趣产生不同种类的价值,因而兴趣是一切价值的根源和特征。他们对兴趣的解释是心理学的,认为兴趣是人对某一客体所产生的欲望,爱好、愿望、同情的心理倾向,不受人的生活方式、社会条件的制约。承认兴趣因人而异,常常互相冲突,但认为道德价值就是最大限度地把互相冲突的个人兴趣结合起来,取得“和谐的快乐”。善就是调和各种不同的兴趣,以取得和谐。并认为善、恶等价值概念是可以分析的,价值判断与科学判断一样也有真伪之分。兴趣论强调应当最大限度地为满足个人的兴趣去行动,表现出它的相对主义和个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