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英(Helmut Coing)德国法哲学家、存在主义法学的代表者,主要著作是《法哲学原理》(1950)。柯英的法学理论是建立在存在主义哲学的个人主义观点上的。他力图发展一种由自由观念所引伸出来的自然法理论。按照他的说法,存在(个人)的尊严及自由是一种先于法律的绝对价值;当自由与社会主义原则之间发生尖锐冲突时,作为法律秩序最高价值的自由必须占上风。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由身体完整、私人财产、个人隐私、言论自由等等所构成的最高法律原则。这些最高法律原则不能无限地绝对地实证化,而需要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对于增进普遍的福利是必要的。于是就难免发生最高法律原则与实证法律之间的冲突。如果实证法律触犯了这种最高法律原则,该法律并不失去效力,但在极端的情况下,来自人民方面或者法律执行机关方面的抵抗也是正当的。如果法官面临这种两难境地,他应该照顾到最高法律原则而不是屈从于实证法律,或者作为一种选择而自动地辞去自己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