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与私德(public virtue and private virtue),哲学-哲学-伦理学-伦理学原理,伦理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公德与私德是相对而存的概念。公德和私德观念的形成与确立,以人们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为基础。公德用于指称人们在公共领域遵循的道德原则或规范,适用于社会和国家层面。私德既用于指称人们在私人领域遵循的道德原则或规范,也用于指称个体在私人交往中具有的道德品质,适用于调节友情、爱情、婚姻和家庭等关系。作为道德的重要形式,公德和私德反映社会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作为行为准则,公德与私德有别于法律,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发挥作用。公德和私德的划界是相对的,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在内容上,公德和私德既有相通之处,如讲文明礼貌,又相互区别,在特殊情境中,两者甚至有可能发生冲突,导致道德两难。在中国较早明确提出公德和私德概念的是梁启超。在《新民说》中,他指出:“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两者有着密切联系,都是“人生所不可缺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