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s),哲学-哲学-逻辑学-逻辑,日常论说以及法律、科学等专业论辩语境中广泛使用的常规论证模式。又称论证形式。广义论证型式表征论证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实质语义关系和逻辑关系的抽象结构,包括所有形式论证型式和非形式论证型式。狭义论证型式专指那些不能用经典逻辑形式或基于标准贝叶斯概率解释予以模型化的非形式论证,例如:证人证言:目击证人W作证说C,所以,很可能C。引证权威:C所属领域的专家E说了C,所以,很可能C。诉诸后果:实施P会导致结果Q,但Q是不合意的,所以,不应实施P。已发现百余种诸如此类的论证,它们的一般模式可刻画为:通常,符合某种特定条件,则可认为(期望、肯定、假设等)C,此时此地,已经排除了异常条件或例外情况(即削弱或颠覆C的证据),因此,认为(期望、肯定、假设等)结论C(尽管是可错的)是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