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也是近代西方诉讼模式之一,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第一,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以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大体上要经过如下步骤:首先是原告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如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以后,原告必须请求法院发出传票,传唤被告,被告也可以请求确认传唤无效或提出原告没有合法依据提出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庭审阶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的审理,因此双方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并有权选择陪审员。在庭审开始后,通常要区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谓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别要证明的一切事实和要解释的一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