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指我国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根据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宗教教育。但宗教界内部实施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是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共同明确了我国宗教院校方面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