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衡原则是指法国孟德斯鸠主张的政府中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几种权力相互制约与相互平衡的理论。该思想来源于英国洛克。洛克把政府权力分为立法、国际、执行三种,立法权在于制定法律,国际权专司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执行权在于执行法律。孟德斯鸠根据他自己对政府权力的研究,认为立法权是一切国家都具有的权力。国际权则指宣战、求和、接见使节、防御外侮、维持公共安宁,从一个国家来说,这就是行政权。执行权即司法权。他认为经验证明,谁掌握了大权都会滥用职权,都会把他的权威运用到极点,要制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只有用权力来牵制权力,因而提出这几种权力的相互牵制、相互平衡的理论。这种观点以英国的政体为其经验依据,以后又为美国的政府机构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