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概念。自由遗嘱的对称。20世纪埃及、苏丹、突尼斯、摩洛哥等国为引进代位继承原则而提出的法律概念,意指被继承人按法定义务为继承人立遗嘱。系为维护孤孙子女的继承权而提出。伊斯兰教逊尼派法定继承制度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子女只能通过父母的纽带继承遗产,父母双亡的孤孙子女无权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为弥补这一缺陷,埃及等国的有关立法(如埃及1946年《遗嘱处分法》)规定,祖父生前有义务为孤孙子女立遗嘱,允许孤孙子女以父母的身份继承各自在净资产的1/3(另2/3适用法定继承)中应得的份额,如祖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法律上以留过遗嘱对待。这项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古兰经》关于“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2:180)的经文,但据中世纪逊尼派教法学家们的公议,这节经文已停止使用,所盲的“定制”和“义务”已为经中所言的法定份额继承制(4:7)所代替。埃及等国的立法者以“独立判断”为据,对此节经文的含义作了新的解释,重申其拘束力,并据此提出义务遗嘱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