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俸(Benefice),教会每年获得的收入。被派管理教俸的神职人员为教会的法定收款人。该制度始于公元6世纪,早期罗马天主教会的本地教会教士将其地方教会的所捐款交给主教,再由主教统筹分配这些捐款。中世纪时该制度为贪婪的神职人员和世俗统治者滥用,将尚未分配的教产据为己有。梵二会议宣布废除教俸制度,提出建立共同基金以支付教士的生活费与教区的各项开支,以取代教产制度。共同基金的董事会以地方主教为主,由理财专家组成。公会议重申,如果实行教俸制度应当在教会神圣职务之下进行财产管理。在美国,由于教产不多,故无此类纠纷。该制度仍然存在于欧洲天主教和英国国教会之中。在英国国教会中,教区教俸拥有者被称为教区长( Rector)或教区牧师(Vi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