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应具备的条件
(一)四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通用要求和四级指标体系建立了云计算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云计算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二)三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通用要求和三级指标体系要求建立了云计算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云计算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三)二级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三级证书满1年以上;
2.已按照通用要求和二级指标体系要求建立了云计算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云计算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四)一级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二级证书满1年以上;
2.已按照通用要求和一级指标体系要求建立了云计算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云计算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计算服务单位依据《信息技术 云计算 云服务运营通用要求》(以下称通用要求)和云计算服务能力指标体系开展的符合性评估。
(二)云计算服务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包括IaaS(分为公有云和私有云)、SaaS等。依据能力指标(分级指标ITSS分会另行发布),分为以下不同等级,其中:
IaaS能力评估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初始级(四级)、基础级(三级)、增强级(二级)、引领级(一级)。
SaaS能力评估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基础级(三级)、增强级(二级)、引领级(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