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评估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
1.评估组长主持会议,向申请单位介绍评估组成员、评估方法、公正性声明及保密承诺等。
2.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配合现场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主要部门负责人、评估期间配合及控制区域划分、评估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等情况。
3.首次会议应按计划时间开始和结束,评估组应做好首次会议记录,并保存首次会议签到表。
(二)形成评估结论
1.评估组通过适当的抽样实施现场评估,收集并验证评估证据。
2.评估组确认收集的评估证据能够满足评估需要,并对照评估准则形成评估发现(含满足要求、改进项、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
3.评估组就评估发现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以确认评估发现的准确性。
4.评估组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形成评估结论(含通过、不通过)。
5.评估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在末次会议前就评估结论进行沟通。
(三)召开末次会议
1.评估组长主持会议,宣布不符合项报告和评估结论,提出纠正措施要求,重申公正性声明及保密承诺等。
2.末次会议应按照计划时间开始和结束。评估组应做好末次会议记录,并保存末次会议签到表。
评估报告形成及提交程序
(一)关闭不符合项
1.申请单位对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2.申请单位将不符合项整改材料提交评估组长。
3.评估组长对不符合项整改材料进行验证关闭。
4.不符合项应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关闭,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
(二)出具并提交评估报告
1.评估组长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编制评估报告。
2.评估组将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提交评估机构进行内部技术评审(参加内部技术评审的人员应由非评估组人员组成)。
3.通过内部技术评审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机构将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提交ITSS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