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政治制度有所了解的人应该都知道,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名为“美国选举人团制度”,即美国总统是由特定的选举人根据自己选区的选民投票结果选举产生的,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过,在这种选举制度下,选民虽然没有直接投票选举总统的权利,但是至少也有间接选举的权利,总统人选的决定权归根结底还是在选民手中。
不过,比较有意思的一点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D.C.)的美国公民却在美国成立后的近两百年的时间里,完全没有这个投票权,甚至在美国的黑人和妇女都争取到了自己的投票权后,华盛顿特区的公民却依旧还没有。美国的总统就在华盛顿工作,但是谁当总统却跟他们一点儿关系都没有,因为它们根本没办法决定他们心中的总统人选,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61年。
华盛顿特区之所以没有总统选举权,这主要是源于美国1790年通过的《首都选址法》(Residence Act)。《首都选址法》将华盛顿定为美国首都并规定,它是联邦管辖区,即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因此不属于任何州。由于美国宪法规定只有州才有民选代表,所以特区居民被排除在外。
1961年,宪法第23条修正案通过了,华盛顿特区终于结束了“特别没权”的地位。宪法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人数如同特区是一个州一样,等于它在国会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这条修正案结束了华盛顿特区长期无权参与总统选举的历史,它赋予了华盛顿特区固定的3张选举人票。
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名额是假定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州应该获取的,但是他的选举人名额与其他州不同。其他州都是通过选出特定的参议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这些议员在国会拥有决定国家大事的投票权外,还享有总统选举投票权,而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却并不是国会议员,因为它无论是在参议院还是众议院都没有相应的议员席位,它的选举人票是独立的,由华盛顿特区代表代为投票。1970年华盛顿特区终于争取到一个众议员的名额,但是只能在不影响投票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