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伦理思想(ethical thoughts of contract theory),哲学-哲学-伦理学-西方伦理思想,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伦理学思想。在近代主要有两种形式: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和康德式的契约主义。近代西方思想家有关契约伦理的建构路径虽然存在差异,但在核心价值取向上存在着重要的一致性。①都强调契约主体即人的权利。T.霍布斯、J.洛克和J.-J.卢梭都提出了人的自然状态理论,人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I.康德认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的道德义务,人要承认绝对命令的神圣性,始终把人当成目的,强调人在道德地位上的天然平等。②强调理性、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契约关系是订约人理性选择的决定,在维护自我利益的前提下,和谁签订契约、签订什么内容的契约是需要理性做出判断的。理性原则贯穿于契约订立的过程之中,每一个契约都是理性人做出的选择。自由是契约能够成立并且发挥效用的重要条件,拥有权力的人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权利。平等则包涵两重含义:一是契约订立主体的关系是平等的,二是契约订立的具体内容是平等的。③契约伦理具有建构国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