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伦理思想(deontological ethics),哲学-哲学-伦理学-西方伦理思想,一种以德国哲学家I.康德伦理思想为典范的现代规范伦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相对。又称道义论伦理学。道义论的“道义”来自希腊文dėon,指的是“应该存在”,“道义论伦理学”要证明的是,如果我们能在本体论上证明,某物应该存在(是),那么存在本身也就有一种力量,使其自身变成它所该是的,即应该-存在。因此,道义论伦理学的基本论题是:如果存在一种应该A,那我们就必然地履行A,这种行为才是道义的,即有道德性的。康德认为,我们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伦理义务,但我们却无法证明这些伦理义务是否具有道德性,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解决这一难题。伦理义务当然是我们“应该”做的,但伦理学恰恰是要证明,伦常义务作为真正的伦理义务的道德性标准何在?只有确立了这一道德性的最终根据,义务之为定言命令的规范性来源才阐明了。因此,康德的“道义论”也就直接是义务论。它要证明,所有义务之为伦理义务的规范性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