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道德(referee morality),哲学-哲学-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体育裁判员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或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体育裁判员泛指根据特定的规则和规程来监控体育比赛、评定运动成绩的一类(业余或专业)人群。在实践中通常从基本人格、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专门规范。随着现代体育的发展,裁判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倾向与要求明显提高,裁判员道德具有更明显的特殊职业道德要求特征和法治特征。概而言之,对裁判员道德人格特质要求是廉洁、正直,对于裁判员执业能力要求专业、敬业,对于执裁过程和结果的基本要求是根据公平竞赛规则与特定规程公正、高效。具体而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九、裁判员应当:(一)熟练、准确掌握并运用项目规则执裁;(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正执裁;(三)对场上不文明言行及时制止并有权进行现场判罚。”此前,2015年9月23日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签发了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公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