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所创立的无产阶级法学理论和学说。是适应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以及人类社会必然发展到共产主义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科学。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经验,批判继承了人类历史思想的积极因素,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使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统一的,是无产阶级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理论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认为法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和集团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法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随之消亡。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中都包含着丰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明唯物史观的同时也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同时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也精辟地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