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客观主义是指—种用客观主义观点认识和解释道德本质与道德判断的伦理学理论。认为道德现象的产生与道德判断独立于人,与人们的需要、利益没有任何关联;它们仅仅奠基于超越人与人心的“天”、自然界或上帝和神。在中国,西汉董仲舒便已提出“道之大原出于天”的伦理客观主义命题。宋明理学家不仅把仁义礼智等封建道德的根基归结为“天理而且非常自觉地割断了这些道德准则与人心人欲的联系:“天理云者……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在西方,古希腊有些思想家从自然界中引申出道德,如赫拉克利特把道德归结为一般宇宙规律:毕达哥拉斯把道德视同于“天体的和谐”。中世纪各种神学伦理学则共同认为,上帝和神的意志、命令,就是道德判断中善恶与否的客观标准。伦理客观主义论者虽然力图从不同的角度论证道德的客观基础,但由于他们无视道德与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辩证关系,因而不仅没有科学地解决道德的客观基础问题,而且不同程度地陷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并导致伦理绝对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