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自我表现(self-presentation) 审美创造、审美评价中注重表现自我思想情感的心理倾向和实践行为。中国古代的“言志”说、“缘情”说、“心性”说、“性灵”说等已含有肯定自我表现的因素。清石涛的“我之有我,自有我在”、“我自发我之肺腑,揭我之须眉”和王国维的“有我之境”说更接近于艺术自我表现的本义。德国费希特较早提出了“自我哲学”的命题,认为自我是独立无依的唯一的实在,客体是由自我设定的;19世纪初德国浪漫主义进一步提出艺术的本质、目的就在于表现艺术家超越一切的自我,都有将审美创造、艺术创作中的自我和自我表现加以绝对化的倾向。1873年,法国魏朗在《美学》中提出“表现说”,把艺术界定为情感的表现,认为艺术的价值在于表现艺术家自我情感的深广度。20世纪初欧洲出现的“表现主义”艺术流派和“表现主义美学”以及当代中外许多美学流派,都主张美是主体思想、情感的外化或直觉的表现,艺术是艺术家的自我表现,应着力表现艺术家的心灵真实和深沉的潜意识,认为完美的自我表现就是美,就是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