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实是指可以度量或其因果可以度量的社会总体现象。最先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提出。其特点:超越于个人和个人行为;并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个人行为,即对个人有约束作用;普遍地或广泛地贯穿于一个社会中,即社会事实是共有的,不是唯一的个别特征。社会事实是"事物",它不能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的观点来解释,只能用其他社会事实作因果解释。它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社会事实」是任何不管固定与否,能使个体受到外在约制力(external constraint)的行动方式(way of acting);或者,是那些存在着(having an existence of its own)、对一个已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