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道德(ethic of legislation),哲学-哲学-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法律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或道德要求。又称立法伦理。公平、自由、人道、商谈、秩序等是立法伦理的基本范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立法依据的道德性。立法应以人的权利为伦理基点,以符合人的需求为目标。法律与道德具有同构性,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在立法中,通过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在比较高和抽象的层次上,将伦理道德内涵于法律中;或者将一定的道理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以达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②立法过程的正当性。立法是否民主,人民是否充分参与、有效商谈,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因此,科学的立法过程是一个民主协商、科学决策的过程,只有经过民主协商立法过程才会获得良法即有效的法律,商谈伦理是立法过程的基本伦理要求。③立法主体的道德要求。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是立法伦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个人的意志、情感、愿望不可避免地掺杂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