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称因论是因明用语。法称是继陈那之后印度因明集大成者,其在量论特别是在佛教因明上对陈那的理论有比较大的发展。除对同异品的界说外,对喻支也作了很大改造,对正因的三种差别相也作了界定,他认为具备三相之正因可“概括为二种:一为立物因,一为否定因”(《正理滴论》),在“立物因”中又再分出“自性因”和“果性因”。自性因是指因法本身具有所立宗法的属性,如说“此是树木,是沉香树故”,沉香树本身是树,所以可以证成宗法。所谓果性因,如说“此处有火,以有烟故”,烟就是火的果因,没有火,烟就一定是“无则不生”。法称亦称否定因为“不可得因”,就陈那唯识论观点看来。“唯识无境”,故识之缘境亦无所谓可得不可得,而法称主张外境实有,那么识之缘境当然就有一个可得或不可得之区分。这里的“不可得”又不是简单的未缘到,而是指当一切感知的条件都已具备,但却没有缘到,故可以肯定“彼物为定无”,由此而进行否定性推理。后藏传佛教在讲因明时均是以法称关于正因的种类来进行因的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