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大卖却陷票房分成门 都是股价惹的祸

西游降魔篇Journey to the West: Conquering the Demons(2013)海报(中国台湾) #01

《西游》大卖,投资方、华谊各发公告声称自己是票房最大受益方

 

  《西游降魔篇》2月25日在上映不到16天的时间里票房突破十亿大关,成为目前仅次于《泰囧》的第二高票房国产影片。伴随票房的节节高升,包括华谊兄弟、文化中国与比高公司在内的影片投资方发行方却因为最终收益比例发生分歧,并分别发表了公告。

 

  对此,新浪娱乐致电资深电影投资人、制片人安晓芬,她表示两方的公告都没有错,但都只说对了一半,发这种公告的原因只为抬高股价,对笼罩在云里雾里的股民来说是不负责任的。

 

  25日晚22点,名为“曹石山”的微博最早爆出了华谊兄弟与文化中国、比高公司之间有关《西游降魔篇》的利益分成产生分歧。“曹石山”在其微博中表示,“王中磊似要与周星驰陷入诉讼了。华谊今早盘暴跌,午间急发公告,称已因西游获1.96亿利润,为王所言“中国地区票房最大收益方”背书;但今晚,比高、文化中国连发公告,称投资方才可获净收益70%分成,正与华谊签订正式书面协议。”

 

  两方说法总结来说就是,发行方华谊称自己是中国地区票房最大收益方,而投资方比高、文化中国则称投资方才可获净收益70%分成。对此,资深电影投资人、制片人安晓芬,她表示两方的公告都没有错,但都只说对了一半。安晓芬向新浪娱乐详细讲解了一部电影利润分成的几大部分。

 

  她假设某电影投资1亿2000万,其中1亿是制作成本(投资方),2000万是宣发费(发行方)。等到电影上映后,假设获得票房10亿元,这10亿元首先要向国家电影基金交纳5%和交税3.3%,剩余9.17亿元,这是这部电影的净票房。这部分钱的57%是归院线和影院所有,片方无权控制;而剩下的43%就是投资方和发行方的收益,即9.17亿元*43%=3.9431亿元。

 

  假定这部分钱就是《西游》投资方和发行方共同的收益,那么根据发行方华谊与投资方的协议,应付12%的发行代理费给华谊,即3.9431亿元*12%=4731.72万元。而因华谊是发行方,支付了2000万的宣发费,所以这部分钱除减去发行代理费和宣发费,才是投资方能拿到的收益,即3.9431亿元-4731.72万元-2000万=3.27亿元。

 

  而因华谊在发行该片时与投资方签到了保底发行协议,因此还能分到投资方最终收益的30%,即3.27亿元*30%=9810万元。因此华谊最终的收益就是9810万元+4731.72=1.45亿元。比起其他两个投资方比高和文化中国,共同分3.27亿元(如果刨除成本1亿元,就是2、27亿元)来说,华谊获得的利润的确更多。当然,以上数据都是假设数据,但运算过程是适用于真实情况的。

 

  此外,安晓芬还提到,去年华谊与各院线签订了一个协议。关于这个协议的具体内容,安晓芬也用举例方式说明,“以下数据都是假设,但方向是真实的,例如协议里写票房分三档,3亿元以下,3亿元至8亿元和8亿元以上。3亿元的时候,院线拿57%;3亿元至8亿元,院线拿55%;8亿元以上,院线拿53%。而一般来说院线拿57%,这样协议等于当电影大卖时,院线会让出一部分利润给发行方华谊。所以如果再加上这部分钱,华谊绝对是票房最大收益方。”


  对于为何一部电影的合作者,在票房大卖的情况下,却互相拆台?安晓芬分析原因指出,皆因这三家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他们都是上市公司,就要考虑股价问题,而放出自己是票房最大收益人的消息,势必会抬高股价”。至于比高、文化中国的公告中称“正与华谊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安晓芬则表示,不可能现在才签订分成的正式合同,认为公告中所指的合同应该是附加合同,并不会影响到此前计算的分成。

 

  至于投资方与发行方对外发布的公告是否有错,或者涉嫌欺诈股民?安晓芬也分析,双方都没有说错话,但是都只说了一半。“华谊说自己是票房最大收益方,算下来的确没错。而投资方说只有他们才可获净收益70%的分成也没错,不过他们话都说了一半,这就会让股民云里雾里搞不清楚,对股民来说,这样的公告是不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