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28日,以“系统鲁棒性与自动驾驶的商业落地”为主题、由亿欧汽车主办的“打开自动驾驶‘黑盒子’——2018自动驾驶商业落地沙龙”在北京东方广场NIO House举行。有近20 位来自科技公司、供应链和产业资本的嘉宾参与了此次沙龙,共同探讨了无人驾驶技术该如何兼顾驾驶能力与鲁棒性,从而适应高风险,实现大规模的商业化落地。
在本次沙龙上,安理律师事务所汽车和人工智能法律业务负责人何姗姗发表了主题为“无人车商业化的政策法规构建”的演讲。她在演讲中表达了以下观点:
1、美国的自动驾驶立法特点:从实践到经验,从僵化到灵活,从片面到系统,从保守到开放。
2、德国的立法过程没有强调自动驾驶分几个等级,而是强调车需要随时能够关闭自动驾驶的系统。
3、中国离颁发全国统一的测试牌照可能还需两年
【何姗姗现场演讲实录(有删减)】
我们从2012年开始追踪自动驾驶,测试上来看什么时候车足够成熟能够到商业化的阶段?到现在为止自动驾驶在测试阶段出的事故蛮多的,唯一一个在全世界有影响力的是优步这个案子:把骑行的一个行人撞死了,这是一个致死事故。这个事故当时影响力蛮大的,它出现的是今年3月份,大家知道咱们国家三部委自动驾驶测试规范4月份出的,实际上可以更早出台,就是因为有这个案例当时考虑有这个影响,停滞了一两个星期评估这个案件对整个自动驾驶行业有什么样的影响。
自动驾驶优步案子之后美国交通部出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上很清楚的说了优步这个测试车当时装了传感器,有前置、侧面、摄像头、激光雷达,以及形成集中测算数据的单元。此案涉及到6个法律问题:1、谁可能成为被告?2、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3、人类安全员在这个案件里面有没有存在过失?4、测试主体是否存在过失?5、监管机构是否存在过失?6、如何确保自动驾驶的安全?
具体来说,自动驾驶整个商业化落地会涉及到很多问题,首先测试阶段怎么去测?测试的门槛什么样?其次是市场准入和驾驶员行为的标准,在构建商业化法律规则的坐标上应该是在鼓励发展和保障安全两个坐标下在每一个制度上找一个平衡。
美国去年在秋天的时候众议院和参议院都公布了自动驾驶相关的法案,如果没有优步的案子可能更快,预计今年要把两个法案成一部。德国在去年的时候出台了全世界第一部生效的道路交通法,针对自动驾驶的法案,已经允许L3级别的自动驾驶上路,但是在全文里面没有用到L3,只不过行文是更偏向于L3。所以目前全球范围内,美国和德国走在自动驾驶的最前面。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有相应的法律研究和出台新的法规,尤其英国针对保险制度的研究是全世界最前列的,澳大利亚也出台了很多针对自动驾驶的规则。日本也发布了自动驾驶准备大纲,并且着手修订道路交通发,很快催生了我们国家三部委测试规范,我们4月份出台了测试规范,新闻发布会上专门讲到日本已经开始着手扫清法律上的障碍,中国也不甘落后。
整体来讲,自动驾驶的发展之路,在制度和技术、法律规则的互动当中基本上经历这么七步,从形成讨论、政策引导、支持投资,到现在国家属于第四阶段开放路测积累经验的阶段,与此同时五六七已经开始了,我们现在已经审查相应的法规,也在支持相应的部门做法规的研究工作,包括安全标准等等已经在各个部委之间进行了划分,哪个部委负责哪一块安全标准的制定,都已经有了相应的计划。
美国的自动驾驶立法特点:从实践到经验,从僵化到灵活,从片面到系统,从保守到开放
美国的自动驾驶立法之路从2012年到现在6年多的时间之内基本上体现这四点的特点,从实践到经验,从僵化到灵活,从片面到系统,从保守到开放。
从实践到经验真的是来自于路测经验之后才形成了每个州都有法律规则,各个州的法律规则上升到众议院、参议院在国会形成联邦的规则。
从僵化到灵活体现的非常明确,本身是属于技术和法律互动的事情,到底法律上应该怎么样规定,美国最早的立法也存在僵化的时期,中国在测试规范上面,地方政府去年2月份率先出台的测试规范最早引用的是视觉,后来发现还有震动声音各种感知的方式提醒驾驶员去起到注意义务,在用语方面可以更加灵活,这个是基于技术的考量。
另外从片面到系统,还有从保守到开放,现在从L3到L5现在在加州地区已经开放了。
德国的立法过程没有强调自动驾驶分几个等级,而是强调车需要随时能够关闭自动驾驶的系统,而且驾驶员是要随时能够监管的,这个部分可以看到更多的给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
整体比较下来,美国和德国都是在发展与保障之间做平衡,采用不同的立法,一个是开放实务的,另外一个是相对谨慎的态度。对于中国来讲要适合中国国情采用哪种方式,技术往前发展的时候,摆在中国面前的是跟世界各国面临同样的难题,国务院在2017年的时候已经非常明确的关于自动驾驶出了指导纲领,针对人工智能应用领域非常好的领域应该是从设计到应用监督的角度构建自动驾驶商业化的法律制度。
至于中国什么时候能全国统一发一张测试牌照?这个可能还要等两年,现在基本上采用的也是像美国的方式,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开放一个路段自己做相应的测试规范,把擅长的技术优势综合在一起,摸索出一种方式适合全国推行的方案。
像传感器、雷达,我们在研究测绘的时候要知道哪些数据在被记录,这些数据被记录上来,按照测绘法来说你是测绘的行为,我们要重新判断这些数据的记录有没有影响到国家安全,如果跟国家安全之间有一个相对比较好新的规则的话,我们觉得可以调整现在的监管制度。
在这个过程当中,确实也给现在的立法者和监管者提出了很多的要求,需要以开放、创新的心态听我们的企业和技术表达一下我们到底怎么样在技术层面和法律规则进行互动,持以创新的精神,在鼓励发展和保障的同时对技术进行引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