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法律术语)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为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份,于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备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在2008年及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做成了两个与本修正案有关的指标性判决。在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DistrictofColumbiav.Heller,554U.S.570(2008))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民兵皆然。并且可以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该等武器,诸如在屋内自我防卫。
知识树
时光轴
论点集
总题库
阅读模式
知识树 创建页面
知识树 创建说明
领域
提 交
词条相关
词条 主页
》
词条 科普
》
词条 事件
》
词条 题库
》
词条 知识
》
美国虽然允许公民持枪,但并不允许公民持全自动枪械
美国《火器持有者保护法案》规定,禁止美国平民拥有1986年以后新生产的机枪(即全自动枪械)。也就是说,美国虽然允许美国公民持枪,但并不允许公民持有1986年以后新生产的全自动枪械。
美国最高权力中枢,成员普遍部长级别
这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是美国最高权力中枢,名为“
”。
这个部门成员阵容庞大,部门领导为美国总统,其他成员还包括副总统,国务卿,还有其他几乎所有部长级别的高官,另外还会包含一些非正规部门的领导如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央情报局局长、国家情报总监、常驻联合国代表等,可以说美国联邦政府中的顶级官员基本都囊括在内。
这个部门的成员,除了副总统作为总统的第一继任人不能被开除外,其他成员总统都有资格直接开除革职。不过,总统对这些职位并没有任命权,只有提名权,被提名的官员需经过国会投票通过才能上任。
这个部门并不是美国宪法规定必须存在的部门,它只是总统设立辅助其行使行政权的一个部门。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所以它的权力其实是来源于总统的。从法理上说,美国总统是美国的中央政府、行政部门,而它不过是总统的辅助结构和下属,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和法人代表权。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