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性为自然立法(understanding's legislation for nature),哲学-哲学-西方哲学史-德国古典哲学-人物和著作-康德,I.,德国古典哲学家I.康德的哲学命题。按照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不是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必须遵照对象,而是对象必须遵照我们的知识。我们所认识的不是物自身,而是事物对我们的显现,即显象,而显象的总和就是自然。因此,自然不是外在于认识主体的,而是认识主体在认识的过程中自己建构起来的对象。在认识中,感性以其接受性为认识提供后天质料,而知性则以其自发性为认识提供先天形式,这种先天形式也就是显象界即自然的规律(法则)。在这种意义上,知性就是判断的能力、规则的能力。感性给予我们直观的形式,而知性则给予我们规则。知性在任何时候都致力于探究现象,为的是在现象那里发现某种规则。规则如果是客观的,就叫做规律。虽然我们通过经验学到诸多规律,但这些规律却毕竟只不过是更高的规律的特殊规定罢了;在这些更高的规律中,最高的规律乃是先天地起源自知性本身的,不是从经验借来的,而毋宁说必须给现象带来合规律性,并恰恰由此而使经验成为可能。这些最高的规律就是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