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H解悖标准(RZH criterion for paradox solution),哲学-哲学-逻辑学-逻辑,用以评价解决悖论的方案是否合理的方法论标准。在1901年罗素悖论发现后,B.A.W.罗素就致力于探讨解决它及其他悖论的方案,并提出了一个令人满意的解悖方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第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是,这些矛盾必须消失;第二个条件最好具备,那就是,这种解决应尽可能使数学原样不动;第三个条件是,必须投合逻辑的常识。1908年,E.策梅洛在提出旨在解决集合论悖论的公理化集合论方案时,也提出了两个标准:①足够狭窄。即能够排除原理论中的所有矛盾。②充分宽广。即能够保留原理论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显然,策梅洛的两个标准相当于罗素的前两个条件,它们是形式技术方面的要求。而罗素的第三个条件实际上是一种哲学上的诉求。英国学者S.哈克在1978年对集合论悖论和语义悖论的解悖标准作出了系统讨论,认为对一种解决方案至少需要提出两个要求:①它应当给出一个相容的形式理论,就是说,要表明哪些表面上无懈可击的前提或推理原则是必须拒斥的。②应当提供某些说明,以解释为什么那种前提和原则是可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