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之否定规律(law of the negation of negation),哲学-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事物由于内部矛盾所引起的整个发展过程是由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诸环节构成的。其中否定之否定是过程的核心,是事物自身矛盾的解决形式。关于“否定之否定”的理论,是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他用否定之否定来描述绝对精神 自己设立对立面,又从对立面返回自身的自我运动过程,并用此作为构造其哲学体系的基本方法。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从逻辑阶段到自然阶段到精神阶段,以及每一个阶段中的一系列小阶段,都是由肯定(正)、否定(反)、否定之否定(合)组成的,成为由一个大圆圈和许多小圆圈所构成的体系。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的理论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但他在抽象的、思辨的表述中,包含了许多合理的因素,K.马克思、F.恩格斯对其进行改造,使这一规律获得了唯物主义的科学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理论,是对自然界、社会历史中事物发展普遍规律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