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哲学-哲学-历史唯物主义-个人与社会,反映人的现实社会关系规定性的范畴,被普遍应用于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等领域。权利是指主体社会权力和利益的总和。义务是指主体按照社会共同体规约所应承担的事务。在中西思想史上,权利和义务概念有一个逐渐明朗化的过程。在西方,“权利”可溯源至拉丁文jus。托马斯·阿奎那首定其含义为“公正”或“公正之事”。到17世纪,H.格劳秀斯等人将jus界定为人所具备的能够使他正当地拥有某种东西或去做某事的道德资格,使权利从jus的多方面含义中分化独立出来,并与义务相对。在中国古代,涉及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观念,通常蕴含在关于人的身份之“分”中。如管子的“定分止争”,荀子的“明分使群”之说等,都有将符合人的身份行为,即与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表现,当作判断是非得失、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据之义。鉴于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现代世界的各个国家,都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阐述。所以,现代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多已被赋予其法定的内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