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哲学-哲学-伦理学-现代西方伦理学,德性伦理学家所使用的伦理学概念。英国伦理学家F.福特曾经专门讨论过行为的实践合理性问题。在福特看来,道德行为的实践合理性问题是一个像柏拉图一样古老的问题,但今天仍然困扰着道德哲学。实践合理性的概念,就其在于对理由的合适的遵循而言,是与行为的好性的概念相互关联的。实践合理性实际上就是遵循道德的合理性,如避免谋杀和盗窃的合理性、甚至在与利益相冲突或与最强烈的欲望相矛盾时也要信守契约和诺言的合理性。道德合理性问题最明显地产生于这样的行为,因而就特别涉及公正的德性。因为在这里自我利益与道德经常看上去是冲突的。理性代表的是自我利益和现在欲望满足的方面,因而除非能表明公正地行事是实践合理性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否则就像昔尼克学派的特拉叙马库斯所说的,没有好的理由为了公正地行事而放弃一种好处,倒是有很多理由不放弃它。显然,如果特拉叙马库斯是正确的,那么公正的人就经常是不合理性地行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