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学术语,因明用语。又作法差别相违因(梵dharma -vis/es!a-viruddha-hetu )。为因明三十三过中,因(理由)十四过之四相违之第二。法,指宗(命题)之后陈(宾词);差别,指宗之宾词,系相对于宗之前陈(主词)‘自性’,而特称后陈为‘差别’,于因明中,其意义属于‘意许’(意中所许)而非‘言陈’(透过语言表白出来)。 此过系立者(立论者)使用暧昧之言语欲欺敌者(问难者),而导致自己所犯之过误。盖暧昧之言语含有二重以上之意,而终究不能判知其真意所在,故所提出之论式表面上虽能假为正当,似是而非,然其内里却失去自相之差别。立者采用暧昧之言词,或寓含真意于其中,或为立者所欲否定者,此二种意许上之差别,称为‘二等意许差别’。此时,论式上虽似无缺乏因之三相,然若由于意许上之暧昧不明,导致不能证成立者自己所乐为之宗,反而成立其所欲反对之看法,此即称法差别相违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