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伦理(normal ethic),哲学-哲学-伦理学-西方伦理思想,从规范及其有效性出发探究伦理道德问题的伦理学方法和形态。通常与元伦理和描述伦理学相对。典型的规范伦理总体上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功利主义的后果论和道义论的义务论,而当代英美美德伦理学出现后,认为美德伦理学也是一种且是比前两种更好的规范伦理,因而出现了三种互竞的规范伦理。功利主义的后果论包括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快乐主义、契约主义等理论形态。他们总体上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必须视行为后果是否能带来最大的功利或公益而定,行为所造成的或善或恶的实际后果,是评判行为正当与否的唯一道德标准,正当的行为是产生善的后果大于恶的行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认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是人们行动的道德考量准则;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认为,尽可能大的快乐或幸福是“善”的具体规范和评判原则;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认为,道德规范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在于是否保护缔约各方的利益,而非道德本身的内在价值。道义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与其引起的后果无关,伦理学不为行动立法,因为这是法学的事,而只为行动的主观准则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