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公正(institutional justice),哲学-哲学-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关系制度性安排的合理状态,要求社会在进行制度设计、制度实施、制度创新和制度评价各个环节中要遵循公正原则。制度在广义上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基本制度与非基本制度。狭义上仅指正式制度。通常在狭义上使用。制度公正可以从制度的公正化和公正的制度化两个层面上理解。一方面,制度的公正化,强调制度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体现为制度所规定的在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性、合理性,体现在制度设计环节;另一方面,公正的制度化,强调公正的理念与要求本身应当具体化为制度,将公正的导向价值通过制度表现并发挥作用,旨在强调制度化了的公正才是具有真实客观性的公正,体现在制度运行环节。这两种理解的统一在于:制度公正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公正交往关系的制度化。在现代条件下,制度公正一般地可以从四个方面概括其内涵:①政治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平等的、切实的保障。②发展机会的平等,平等的发展权和受教育权得到实现。③在经济上实现按贡献分配基础上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