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道德(sports morality),哲学-哲学-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体育道德是体育者(运动主体)或体育相关者(教师、教练、裁判员、指导员、管理员、现场观众等)因体育运动实践而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或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体育伦理结构功能化为体育道德,底线操作化为体育法规(伦理法),高度抽象化则为体育美德。国际或全球重要的体育项目或综合组织都设立有专门的、独立的体育道德委员会,主持或参与制定、修改和执行其所属体育伦理法(规范、守则、公约、政策与法规)。由于体育一方面已经泛化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文化活动,另一方面则高度商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科学化和职业化,因此就体育参与深度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的体育道德与专门或职业体育道德。前者与一般的社会公德具有较大的重叠与交叉,基本可以援用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进行解释、要求和调节;后者具有高度的体育专业和职业特征,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规范和特别的实施应用要求,如由专业或职业化的裁判员进行执法,或诉诸专门体育伦理委员会甚至体育法庭进行专业审理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