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哲学-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民主政治,一种新的民主形式或民主制度,具有直接民主的性质。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有组织地、有序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合法程序,谋求共识以形成公共决策,其中,协商对话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民主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①平等原则,即确认协商主体在协商对话过程中拥有平等的地位、独立的人格和个人的尊严,确认协商主体各方平等地享有合法的利益要求或权利要求。②理性原则,即要求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必须用理性的话语对自身的意图、观点、意见、利益要求和权利要求做出尽可能完整的说明、解释和论证,并能够理性地相互听取对方的意图和观点,愿意根据商讨或论辩的结果理性地修正自己的价值偏好,以谋求达成共识。③公共性原则,即协商议题是关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公共事务,并且所有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公众都应被平等地吸收到协商过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