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伦理(sport ethics),哲学-哲学-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体育伦理的核心领域和内容。竞技体育是体育多种表现形态中“最体育”的部分,因此也应是体育伦理中“最伦理”的部分。因其领域专门、运动员专项、教练员专业、科技人员专攻、赛事表演专场、裁判员专精、管理者专员、市场开发专域,甚至观众都专迷(粉丝,fans),一句话,参与者众多而又必须力求“专深”。用一句最典型的奥林匹克格言综合表达就是:“更快、更高、更强”。所以,竞技伦理的表现形态,除了遵循一般的社会伦理和体育伦理规范外,务求突出体现出各自领域“专深”的特点,由此使得体育伦理加速法律化,在竞技体育领域普遍地形成了专门的“体育法”:立法成文,有章程、规程、规则、条例等;裁决法庭,有裁判委员会、国际国内体育仲裁庭、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等;裁判法官,有职业裁判员、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专家教授的道德委员会委员,部分委员甚至就由高级律师和高级法官直接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