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伦理(formal ethics),哲学-哲学-伦理学-西方伦理思想,强调道德立法的根据不能基于意志欲求的任何质料,而在于其立法形式。又称形式主义伦理学。其证明是,以意志欲求的任何质料作为立法的根据,只是依据一个主观的善来立法,是你自己意愿的善,而不是出于一个普遍、客观的具有规范有效性的法则,因而只能产生具有主观有效性的准则。而伦理学所要立的法是伦理法则,它必定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具有规范效用。这种普遍有效的规范性来源,就是立法者在其立法根据上,必须采取形式主义的立法原理。所谓“形式主义的立法原理”指的是这样一种内心的立法程序:立法的“对象”是立法者自认为善的,即只具有主观有效性的准则,要使这种主观准则成为可普遍化的法则,那么就要先根除意志欲求的任何质料根据,因为这些质料性根据只是对你主观意欲有效,排除质料根据后,“意志”并没有“空”。